01. 总则
“个人信息”是指,针对有生命的个人、且通过姓名、身份证号及影像等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包含只靠相关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之后,可以易于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信息主体”是凭借所处理的信息可以识别的人,指的是该信息所针对的的主体。
公司在网站(www.doosan.com)首页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便您随时确认相关内容,公司修正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规定时, 将通过网站予以公告(或单独通知)相关内容。
02.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目的
无法令规定或信息主体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就有可能严重侵犯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为区别个人而赋予的固有识别信息不予处理。
A. 处理项目
<有关客户内容>
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有关雇佣内容>
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密码、居住地地址、住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学历、兵役、语言能力、电脑能力、资格事项、家庭关系、经历
B. 处理目的
<有关客户内容>
会员管理、投诉等意见处理
在线市场调查或舆论调查
市场或广告
提供服务及资费结算
<有关雇佣内容>
聘用标准及应聘人联系
发给工资、提供福利、各种业务支援及评价等人事管理
0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利用目的之后,立刻销毁相关信息。但是,就以下信息,以如下理由保留至明示的期限,必要时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
保留项目:姓名、居住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
保留期限:1年
保留理由:用户咨询/要求管理、用户识别等
保留项目:服务利用记录、访问信息、cookie、IP信息
保留期限:3年
保留理由:分析用户服务利用状况,以便提高服务质量
保留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密码、居住地地址、住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学历、兵役、语言能力、电脑能力、资格事项、家庭关系、经历
保留期限:原则上保留至劳资关系结束时止
※ 但是,至于未雇用的应聘者的个人信息,经当事者的同意后,保留5年,以便管理雇佣资源。
保留理由:支付工资、提供福利、支持业务支援及评价等人事管理
04. 个人信息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通过无法修复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
纸制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以焚烧方式予以销毁。
05. 给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在收集目的范围内利用个人信息,不超过该范围利用个人信息或对第三方提供、公开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得到信息主体个别同意的情形
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得到事前同意,且确有显著必要急切保障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利益的情形
以统计及学术研究等目的之需要,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
目前,公司按如下方式提供个人信息。
获得个人信息的单位:credu、韩国托业委员会、大韩商工会议所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身份证号
所提供信息的利用目的:资格验证
所提供信息的保留及利用期限:立即销毁
06.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未经信息主体的同意,公司不对外部企业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公司委托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公司签署委托合同时,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必要事项,以便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受托企业:(株)N-shaper
委托工作内容:工资管理、福利业务等
受托企业:(株)lexken
委托工作内容:人事评估系统运用
07.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所有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公司停止阅览、修正、删除及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拒绝接受或限制上述要求。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为遵守法定义务不得不拒绝或限制信息主体之要求的情形
有害于他人生命•身体或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之虞
若不处理个人信息,则出现无法给信息主体提供所约定的服务等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形,且信息主体并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权利行使方法及程序
有阅览个人信息等需求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个人信息负责部门提交阅览•修正•删除•处理停止请求书。(负责部门参照“09.个人信息信访服务”)
如无正当事由,公司在10天之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拒绝或限制事由时,则在5天之内告知您限制•拒绝事由及提出异议的方法。
信息主体或其代理人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等请求时,公司有权通过确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书、公认电子签名等,确认请求人是否为信息主体本人或其代理人。
08. 个人信息的技术/管理/物理保护对策
在管理个人信息时,公司采取如下安全保障措施,以防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伪造或受损。
<技术措施>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及传输,公司遵守法令所规定的标准。
公司利用杀毒软件,防止电脑病毒带来的损害。杀毒软件会定期更新,若突然性病毒出现,公司就会在第一时间提供杀毒软件,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为应对黑客行为等外来侵入,每台服务器均利用侵入阻止系统及漏洞分析系统,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
<管理措施>
公司将有权访问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制在直接针对信息主体执行销售及市场业务的人员、执行个人信息管理业务的人员、因其他业务关系不得不管理个人信息的人员等。
公司针对管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定期实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彻底监管员工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令。
<物理措施>
为安全保管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公司采取锁门装置等防止物理接近的保护措施。
公司将机房及资料保管室设定为特别保护区,控制人员出入。
09. 关于个人信息的信访服务
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不满意见,公司指定如下有关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部门:(株)Doosan 管理本部 经营支援组
电话号码: 02-3398-3955
传真号码: 02-3398-1135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09:00 – 18:00,(周六~周日)休息
B.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Jo Yong-Man
电话号码:02-3398-1125
如需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相关举报或咨询请求时,请咨询如下机构。
10. 公告义务
对现有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予以追加、删除及修正时,至少将于修正日的10日之前,在网站“公告”处通知相关内容。
公示日期:2011年9月30日
执行日期:2011年9月30日